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527执108号申请执行人黄立新,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住所地绥宁县武阳镇雀林村**,证件号码430527197405204212。被执行人曾祥阳,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地址绥宁县长铺镇大公坪居委会大公坪路**,身份证号码4326261970********。本院在执行黄立新与曾祥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对本案尚未受偿的债权2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收入时,可随时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立案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选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湘0527执10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杨 文
审判员 莫文召
审判员 梁利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伍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