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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702财保132号

关于申请人石秋英与被申请人王仙娥、匡干国、常德市清真第一春餐饮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石秋英;王仙娥;匡干国;常德市清真第一春餐饮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702财保132号

申请人:石秋英。

被

申请人:王仙娥。

被

申请人:匡干国。

被

申请人:常德市清真第一春餐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仙娥。

申请人石秋英与被申请人王仙娥、匡干国、常德市清真第一春餐饮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石秋英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王仙娥、匡干国、常德市清真第一春餐饮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常德海韵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一份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石秋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仙娥、匡干国、常德市清真第一春餐饮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单亮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法官 助理  周栋代理

书记员  杜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