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0921刑初76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孝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经孝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孝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孝昌县看守所。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检察院以鄂孝昌检二部刑诉[2019]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书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当日决定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5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孝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27日,被告人王某在湖北省孝昌县王店镇王安街“久久网吧”内上网时,见网吧女老板将网吧收银钱款放置于吧台抽屉内,便起意盗窃。当晚23时许,被告人王某躲藏在网吧侧门连通的厕所内,等至网吧熄灯歇业后,通过网吧侧门(未上锁)进入网吧,盗窃吧台抽屉内现金1200元后离开现场。被盗钱款已被被告人挥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并建议对其在三至六个月拘役幅度内予以量刑。 被告人王某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并有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凡竹英陈述,辨认笔录,监控视频截图、监控视频,现场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被告人王某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家属代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在公安机关和本案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家属代其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以被告人王某的基本犯罪事实和应增加的刑罚量为量刑基准,以其应具有的量刑情节为调节幅度,依法对其综合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2019年7月10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元,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再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黄梦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