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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9财保111号

张远均与江西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张远均;江西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9财保111号申请人张远均,男,汉族,1973年10月3日出生,户籍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郑小刚,重庆市南川区水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江西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洪都中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53511070E。法定代表人谢智刚,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张远均与被申请人江西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支行(账号:XXXX)的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并提供等值的存款作为保全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了其合法权益能够顺利执行,在起诉前向本院申请保全并提供等值的存款作保全担保,因此其诉前财产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张远均申请对被申请人江西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元进行保全的请求予以准许。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信川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田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