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303执22号之四

朱名霞、沈丽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0-12-11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名霞;沈丽华;夏阳;吴光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3执2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朱名霞,女,汉族,1979年5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

被执行人:沈丽华,女,汉族,1972年2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被执行人:夏阳,女,汉族,1980年12月9日出生,住十堰市茅箭区。

被执行人:吴光勇,男,汉族,1966年4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申请执行人朱名霞与被执行人沈丽华、夏阳、吴光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朱名霞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2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名霞申请执行事项为:

一、偿还申请执行人朱名霞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以5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9月6日其按年利率24%的标准向朱名霞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至清偿之日止);

二、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0400元、保全费3770元、执行费7542元。被执行人沈丽华、夏阳、吴光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沈丽华、程文清位于十堰市张湾区的房屋(产权证号为:鄂(2017)十堰市不动产权第号),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公海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罗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