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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4民初5124号

佛山市坚毅针织有限公司与陈润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0-12-22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佛山市坚毅针织有限公司;陈润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604民初5124号

原告:佛山市坚毅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东鄱罗埠第二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66572707P。

法定代表人:彭桂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瑾鸿,广东毅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禹琮。

被告:陈润明,男,汉族,1980年10月31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原告佛山市坚毅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润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彭宜现独任审判。后由于被告陈润明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本院于2019年3月5日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佛山市坚毅针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瑾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润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佛山市坚毅针织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立即支付货款56140.1元及利息(利息以56140.1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从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交付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长期存在棉布交易往来,被告自2012年9月起,陆续向原告购买纱布,原告依约供货,但被告却未能依约付款,截至2018年7月1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6140.1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拒绝支付。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现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陈润明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诉讼中,原告举证的证据如下:1.原告的营业执照、被告陈润明的人口信息查询资料,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佛山市坚毅针织有限公司出布送货单》5张,证明原告送货给被告的事实。3.微信聊天截图9张(当庭播放微信语音),证明原告公司职员彭惠通过微信向被告催收货款,被告已经支付部分货款的事实。4.《佛山市坚毅针织有限公司客户对账明细》,证明截止到2015年9月10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4140.1元的事实。被告陈润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抗辩、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有原件核对,其中送货单、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原告向被告供货,被告未完全支付货款的事实,微信聊天记录、对账明细可以证实被告尚欠原告货款金额以及原告向被告催收货款(将上述对账明细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告,被告虽未在对账明细上签名确认,但根据其未提出异议以及随后支付部分货款的事实可以证实其默认了对账明细),后被告支付部分货款的事实,上述证据形成证据链,证实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以及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6140.1元未支付的事实。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予以采信。综合认定的证据并结合到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以下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从2012年9月开始发生业务往来,由被告向原告购买棉布,双方的交易习惯是被告通过微信、电话或者到原告设立在江门市的办事处下单,原告根据其订单供货,并负责送货到被告处,被告本人或其指定的工作人员(练丽华)在原告出具的出布送货单上签名。被告收货后未完全支付货款,故原告每次送货后均在送货单上注明被告所欠货款金额。原告在2013年4月29日最后一次向被告供货后,被告累计拖欠原告货款194139.1元(含本次送货金额16902.4元)。2013年5月至2015年9月期间,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64140.1元。2017年10月10日,原告的职员彭惠(微信名:慧,微信号:×××)通过微信向被告(微信名:明,微信号:×××)发送了《佛山市坚毅针织有限公司客户对账明细》(载明了原告从2013年1月至同年4月29日期间向被告供应各种棉布的数量、重量、单价、总货款,以及被告在2015年9月10日前的付款情况,确定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4140.1元),同时,彭惠问被告“陈生,你睇睇有无乜问题”,被告未答复。2018年2月7日、6月30日,被告分两次向彭惠微信转账支付5000元、3000元。期间,彭惠多次向被告催收剩余货款56140.1元,被告均以未收到其他客户货款,无法支付为由予以拖延。后原告多次追收无果,遂起诉。审理中,本院通过向被告的户籍地址邮寄和委托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均无果。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供应棉布,被告支付货款,双方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供货给被告,被告拖欠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有送货单、对账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抗辩,亦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应承担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按照年利率6%从起诉之日起计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亦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被告陈润明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坚毅针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6140.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从2019年2月2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受理费1204元,由被告陈润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彭宜现

人民陪审员  陈少虹

人民陪审员  赖祥陶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苏俐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