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971刑初181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美丽,女,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沿江大道21148号(以上身份信息均)。因涉嫌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9年1月12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刑诉[2019]16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美丽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新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美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9年1月12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吕美丽在东莞市莞城科技园东莞日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三楼车间上班期间,因其工资被扣一事,与公司管理者卢燕平发生争吵,引起吕美丽不满,吕美丽为了泄愤,来到三楼的自动机总电源开关处,将总电源关掉,影响三楼车间的正常生产经营,过程持续了十多分钟。造成直接经营损失约1万元。被告人吕美丽于2019年1月8日7时30分许,在东莞市莞城科技园东莞日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三楼车间上班时,因其工作的机器维修的先后问题与维修工任某发生争吵,吕美丽为了泄愤将三楼的自动机总电源关掉,影响了三楼车间的正常生产经营,过程持续了约4个多小时。平时日均产量为300多万双手套,1月8日因吕美丽关电闸的影响,当日产量只有146万双,造成日华塑料有限公司经济损失约7.5万元。两次共造成经济损失约8.5万元人民币。被告人吕美丽于2017年7月25日,在东莞市莞城科技园东莞日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三楼车间上班时,因父亲去世没有请假而旷工问题,与卢燕平发生争吵,吕美丽为了泄愤将三楼的自动机总电源关掉,影响了三楼车间的正常生产经营。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委托书,入职表,证明材料,手套产量表,考勤表,微信聊天记录,说明材料等书证,证人任某、邹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单位代表卢燕平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吕美丽的供述及指认笔录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美丽无视国法,由于泄愤报复等个人目的,多次以切断生产设备电源的方法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诉请本院依法惩处。庭审中,被告人吕美丽当庭自愿认罪,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美丽破坏生产经营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2019年1月12日被告人吕美丽在东莞日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被警方带走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美丽无视国法,由于泄愤报复等个人目的,多次以切断生产设备电源的方法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美丽犯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美丽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吕美丽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该建议符合法律规定,量刑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视被告人吕美丽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吕美丽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2日起至2019年7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海文
人民陪审员 罗可可
人民陪审员 林 瑶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洁仪(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