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103执483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园湖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711424141Y。
负责人:林海,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乔升,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芳莲,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杨国清,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被执行人:廖冬秀,女,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申请执行杨国清、廖冬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桂0103民初95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国清、廖冬秀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查明,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9)桂0802执3号案件拍卖了本案抵押物即被执行人杨国清、廖冬秀名下位于南宁市兴宁区,因本案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杨国清、廖冬秀在(2019)桂0802执3号案件中的拍卖款258370.02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梁为锋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李 颖
书 记 员 李红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