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303执658号
申请执行人:周卫东,男,196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被执行人:郑全忠,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卫东与被执行人郑全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9)鄂0303民特4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卫东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
一、郑全忠偿还周卫东借款50000元;
二、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三、负担案件执行费6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9年5月20日,申请执行人周卫东与被执行人郑全忠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一、根据(2019)鄂0303民特40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郑全忠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周卫东借款本金50000元、诉讼费150元;
二、还款计划如下:从2019年6月起每月偿还周卫东借款不低于2000元,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三、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郑全忠负担;
四、上述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周卫东同意撤销该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郑全忠未按上述协议履行,则申请执行人周卫东可申请恢复执行(2018)鄂0303特40号民事裁定书。双方达成上述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周卫东同意撤销执行申请,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鄂0303执6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韵均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罗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