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402执38-1号 申请执行人李X。 被执行人苏X、耿X。 本院在执行李雷申请执行苏X、耿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7)鲁0402民初14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杜东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宋 慧 更多数据:
李X、苏X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402执38-1号 申请执行人李X。 被执行人苏X、耿X。 本院在执行李雷申请执行苏X、耿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7)鲁0402民初14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杜东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宋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