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481执保280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李春花,女,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城区酒龙居**。 被保全人:刘维明,男,197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朱集镇朱集村。 被保全人:陈学田,男,197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寨头堡乡双庙韩村。 申请保全人李春花与被保全人刘维明、陈学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鲁1481民初16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保全人价值60000元的财产。依据该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进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刘维明在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乐陵管理部公积金60000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6月日至2022年6月日止。 二、冻结被保全人刘维明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账号62×××74_156_1存款6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19年6月日至2020年6月日止。 三、冻结被保全人刘维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账号60×××48存款6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19年6月日至2020年6月日止。 四、冻结被保全人刘维明在工行山东省德州乐陵支行账号16×××29存款6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19年6月日至2020年6月日止。 五、冻结被保全人刘维明在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集支行账号9********存款6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19年6月日至2020年6月日止。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郝志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宋鹏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