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1204执恢78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5866311759,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负责人刘勇,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泰州市姜堰区鑫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5866692965,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法定代表人王**。被执行人王**,男,199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泰州市姜堰区,现住泰州市姜堰区。被执行人李鑫,女,199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泰州市姜堰区,现住泰州市姜堰区。被执行人王法电,男,196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泰州市姜堰区,现住泰州市姜堰区。被执行人康红梅,女,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泰州市姜堰区,现住泰州市姜堰区。被执行人龚农,男,196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执行人王银环,女,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执行人魏尊礼,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现住泰州市姜堰区。被执行人王红艳,女,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现住泰州市姜堰区。被执行人黄汉林,男,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执行人王秀凤,女,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执行人泰州市富贵楼大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5866692965,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投资人王法电。本院在执行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与泰州市姜堰区鑫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李鑫、王法电、康红梅、龚农、王银环、魏尊礼、王红艳、黄汉林、王秀凤、泰州市富贵楼大酒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于201年6月3日向本院出具申请书,请求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苏1204执恢7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 剑
审判员 高 峰
审判员 孙广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丁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