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1刑更3054号罪犯程锋,男,196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浙江省杭州市人,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现在浙江省第六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4日作出(2013)杭余刑初字第12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锋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冻结账户中的人民币344000元予以追缴。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4月3日被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机关浙江省第六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9年5月7日报送本院立案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余杭临平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忠博、曹景周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第六监狱指派警官余柯、王健出庭执行职务,罪犯程锋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浙江省第六监狱认为,罪犯程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庭审中,罪犯程锋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及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检察机关认为,庭审中法庭依法保障了罪犯各项权利,对庭审全程实行了监督,庭审程序合法,刑罚执行机关出示的证据可以证实罪犯程锋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同意执行机关的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程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考核期内共获得五个表扬。另查明,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显示罚没款金额为364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原生效裁判文书、退缴赃款的证明材料、财产刑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程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但其系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程锋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9月30日起至2026年1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 健
审判员 蔡能娜
审判员 李 云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华 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