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3民初1637号
原告:大连豪之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负责人:蔡永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林,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跃,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香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西御河沿街**。法定代表人,王凯。
原告大连豪之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成都香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杨杰媚
人民陪审员 周维岗
人民陪审员 张 静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俊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