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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04执2445号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徐云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0-12-28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徐云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04执2445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小微企业专营支行 被执行人徐云武。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304民初122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徐云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云武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云武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 冻结徐云武(证件号码:330302196802××××)在省农信社的6230××××2012的存款人民币180928.15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相隆 AUT)O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杨阿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