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25民初1043号之二解除保全
申请人:韩友山,男,汉族,住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新,齐河安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李铮,男,汉族,住济南市。申请人韩友山与被申请人李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作出(2019)鲁1425财保36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李铮的鲁AL18**车,保全价值为20000元,期限两年。韩友山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韩友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铮的鲁AL18**车的查封。案件申请费22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韩友山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朱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