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9001行审57号

济源市环境保护局、济源市通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7-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济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济源市环境保护局;济源市通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9001行审57号

申请执行人:济源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济源市沁园路第二行政区**楼。

法定代表人:成铖,局长。

委托代理人:贾娟,女,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济源市通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沁园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尹红星。申请执行人济源市环境保护局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2018年10月17日作出的济环罚决字〔2018〕142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的内容为罚款5000元,本院同日予以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

本院认为:济源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济环罚决字〔2018〕142号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且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该处罚决定于2018年10月30日送达相对人,决定的内容为罚款5000元,并限期15日内予以缴纳,但相对人未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济源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济环罚决字〔2018〕14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执行的内容为罚款5000元。

审判长  李小龙

审判员  李瑞清

审判员  王利娟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文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