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5执230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望海路**招商局广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78805197。
法定代表人:麦伯良。
被执行人:宜昌千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县夷陵区冯家湾村**:91420506571538920P。
法定代表人:王桂花。
被执行人:王桂花。
被执行人:柯恒兵。
被执行人:王清江。
被执行人:廖小明。 申请执行人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千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桂花、柯恒兵、王清江、廖小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8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人民币1672254.24元及利息,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支付宝、财付通及住房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本院强制执行,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清江名下位于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道XX号房产,该房产经两次拍卖后均流拍。后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将该房产以第二次起拍价(人民币667288.96元)以物抵债,并同意代为解除该房产的抵押登记(抵押权金额人民币200681.25元)及给被执行人王清江一家五口预留5-8年的租金共计人民币100800元。 经审查,
本院认为,上述房产经两次公开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房产以第二次拍卖起拍价人民币667288.96元的价格以物抵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本次抵债金额应为人民币365807.71元。故该房产依法可抵债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已依法作出(2018)粤0305执261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上述房产变更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名下,并已向宜昌市夷陵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另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宜昌千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车牌号为XXX的十四台车辆,本院均无法处置。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严俊涛
审判员 张庆臣
审判员 陈盛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唐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