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03民初1493号
原告:河南兴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御博路****。
法定代表人:耿红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伟涛,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翟冬冬,男,汉族,1987年6月16日出生,现住洛阳市涧**。
被告:杨晓丽,女,汉族,1989年5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安县。
原告河南兴昌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翟冬冬、杨晓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
原告河南兴昌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兴昌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兴昌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6859元,减半收取3429.5元,保全费640元,共计4069.5元,由原告河南兴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晓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秦欢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