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0106民初25802号之三
申请人:北京鹏飞晶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
法定代表人:张鹏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利涛,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北京金百万望合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湖中园**楼211-5iv>
法定代表人:黄复广,经理。北京鹏飞晶鑫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金百万餐饮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百万马家堡餐饮有限公司、北京金百万顺心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金百万万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龙脉食府、北京金百万丰溢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金百万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金百万长兴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龙城金百万餐饮有限公司、北京金百万望合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鹏飞晶鑫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北京金百万餐饮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百万马家堡餐饮有限公司、北京金百万顺心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金百万万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龙脉食府、北京金百万丰溢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金百万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金百万长兴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龙城金百万餐饮有限公司、北京金百万望合餐饮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46772.53元。申请人北京鹏飞晶鑫贸易有限公司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2018年8月13日,本院保全完毕。2019年6月3日,北京鹏飞晶鑫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继续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金百万望合餐饮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46772.53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继续冻结北京金百万望合餐饮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46772.53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罗红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焦美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