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522执异7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华夏梦庄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西孟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胡晓潇,该公司经理。
负责人:胡福生。 申请执行人赵小焕,女,1955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小焕与被执行人华夏梦庄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华夏梦庄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对本院作出的(2019)冀0522执113号执行裁定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华夏梦庄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称,赵小焕向法院出示的是假证伪证,并盖有村委会公章,造成在审判过程中支持了假证伪证,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此案已被河北省高院受理立案,案号是(2019)冀民审4247号,如果省高院维持了邢台市中院生效判决,还有权向检察院提起抗诉。我公司的法人代表胡晓潇只是在校的大学生,本公司原法人代表胡晓潇只是一个名誉,没有参与公司任何活动,贵院定该学生为失信人员确实不妥。我公司的经营行为属于公司行为,并非是在校学生意愿。请求中止临城县人民法院(2018)冀0522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撤销临城县人民法院(2019)冀0522执113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原法人胡晓潇失信记录。
本院查明,异议人华夏梦庄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赵小焕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5日作出(2018)冀0522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在本判决生效二十日内,被告华夏梦庄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赵小焕损失100153.32元。
被告华夏梦庄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不服临城县人民法院(2018)冀0522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1日作出(2018)冀05民终4194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华夏梦庄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2019)冀0522执11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华夏梦庄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在河北经济户籍管理系统的变更、注销登记。被执行人华夏梦庄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提出中止该判决的执行,撤销(2019)冀0522执113号执行裁定书,解除法人代表胡晓潇失信记录。并向本院提交证据六份;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公司名称为华夏梦庄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胡晓潇。
二、公司登记(本案)申请书一份,该登记(本案)申请书信息为公司的委托人为刘建丽,胡福生为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信息为胡晓潇,拟任法定代表人为胡福生。
三、华夏梦庄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任免职文件三份,免去胡晓潇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职务,选举胡福生为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免去胡福生公司监事职务,选举胡晓潇为公司监事。解聘胡晓潇公司经理职务,聘任胡福生为公司经理。
四、华夏梦庄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决议为:免去胡晓潇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选举胡福生为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免去胡福生公司监事职务,选举胡晓潇为公司监事。解聘胡晓潇公司经理职务,聘任胡福生为公司经理。委托刘建丽为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五、临城县人民法院(2019)冀0522执113号执行裁定书一份。
六、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异议人华夏梦庄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提出中止临城县人民法院(2018)冀0522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不符合上述条款的规定,故异议人提出中止判决的执行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他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上述条款的规定,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系为了防止其恶意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等行为而逃避责任,于法有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华夏梦庄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在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情况下,本院可依法对其公司及法人发出失信信息、采取限制出境、限制消费、罚款、拘留、拘传等强制措施,异议人提出撤销其法人胡晓潇失信记录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华夏梦庄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王东辉
审判员 宋少辉
审判员 刘雪昆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杨晓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