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陕0428刑初30号公诉机关长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常某某,女。2019年3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长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0日被长武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175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常某某。长武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9]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峰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24日18时45分许,被告人常某某驾驶陕DXXX**号朗风牌小型轿车,沿长武县XX公路自南向北行驶至17KM+200M处,因未保持安全车速、查看路况不清,致己车前部与自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刘某某相撞,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后经长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刘某某应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经长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调解,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被告人常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80000元,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常某某表示谅解,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户籍信息查询单、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害人刘某某身份证、户籍信息查询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尸体处理通知书,户籍注销及土葬证明,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执法记录仪截屏照片,证人曹某某、巨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酒精测试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陕西中正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驾驶机动车行驶道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因未保持安全车速、查看路况不清,致己车前部与自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刘某某相撞,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经长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常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常某某在案发后有人电话报警时未离开现场,等待公安民警出警后将其带回巨家派出所,归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系自首,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应对其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常某某无犯罪前科,且系过失犯罪,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结合本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王旭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梁 娟附:法律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