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402执129号
申请执行人:曾怀明,男,汉族,1963年1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康定县。
申请执行人:万俊如,女,汉族,1969年10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同
委托代理人:彭欧健,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同
委托代理人:王正贤,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眉山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东坡国际大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2667401515H)。
法定代表人:林冲,经理。 关于曾怀明、万俊如与眉山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川1402民初27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眉山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曾怀明、万俊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内容:支付违约金12296.6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3元、执行费84元。 本院在执行中,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作出(2019)川1402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许德元、官建航对眉山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故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当中止执行。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向申请执行人作以释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8)川1402民初277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丰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徐文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