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2826民初1453号
原告:吴昆,男,198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丰县。
被告:陈乙鑫,男,1987年6月2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咸丰县。
被告:咸丰县欧派大家居经营部,经营场所咸丰县高乐山镇海玉家居建材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2826MA4ALGKX95。经营者:秦凤云,女,住咸丰县。
原告吴昆诉被告陈乙鑫、咸丰县欧派大家居经营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原告吴昆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咸丰县欧派大家居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吴昆自愿撤回对咸丰县欧派大家居经营部的起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吴昆撤回对咸丰县欧派大家居经营部的起诉。
审判员 邓江陵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孙 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