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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204执恢27号

刘玉涛与史顺成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7-01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刘玉涛;史顺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204执恢27号

申请执行人:刘玉涛,男性,汉族,1970年09月13日出生,住江苏省邳州市,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史顺成,男性,汉族,1972年02月02日出生,住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执行刘玉涛与史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史顺成发出执行通知书,因其未按期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史顺成名下银行存款403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每万元每日1.75元计算);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史顺成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史顺成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常连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谢鹏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