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204执恢27号
申请执行人:刘玉涛,男性,汉族,1970年09月13日出生,住江苏省邳州市,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史顺成,男性,汉族,1972年02月02日出生,住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执行刘玉涛与史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史顺成发出执行通知书,因其未按期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史顺成名下银行存款403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每万元每日1.75元计算);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史顺成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史顺成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常连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谢鹏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