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681民初4236-1号原告刘裕伟,男,198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委托代理人张壮飞,辽宁鑫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天豪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港市。法定代表人韩旗寿,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韩旗寿,男,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山西省孟县。被告河北华维植享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法定代表人韩旗寿,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裕伟与被告辽宁天豪饮品有限责任公司、韩旗寿、河北华维植享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裕伟于2019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辽宁天豪饮品有限责任公司、韩旗寿、河北华维植享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在750万元的范围内进行查封,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辽宁天豪饮品有限责任公司、韩旗寿、河北华维植享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750万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孙 均
人民陪审员 李大明
人民陪审员 王岩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梁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