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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681民初4236-1号

刘裕伟与辽宁天豪饮品有限责任公司、韩旗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1-03-31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裕伟;辽宁天豪饮品有限责任公司;韩旗寿;河北华维植享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681民初4236-1号原告刘裕伟,男,198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委托代理人张壮飞,辽宁鑫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天豪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港市。法定代表人韩旗寿,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韩旗寿,男,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山西省孟县。被告河北华维植享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法定代表人韩旗寿,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裕伟与被告辽宁天豪饮品有限责任公司、韩旗寿、河北华维植享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裕伟于2019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辽宁天豪饮品有限责任公司、韩旗寿、河北华维植享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在750万元的范围内进行查封,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辽宁天豪饮品有限责任公司、韩旗寿、河北华维植享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750万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孙 均

人民陪审员  李大明

人民陪审员  王岩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梁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