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赣0734民初741号原告王添明,男,1963年02月04日出生,汉族,农民,江西寻乌县人,住寻乌县。被告林彩虹,男,1988年09月09日出生,汉族,农民,江西省寻乌县人,住寻乌县。
原告王添明诉被告林彩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添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彩虹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添明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4000;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是原告女儿王蓉的前夫,2015年9月8日,被告称其经营餐厅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当时原告女儿已与被告登记结婚。时至2018年9月3日,原告女儿与被告因夫妻感情破裂登记离婚,原告向被告催取借款,被告仅陆续归还了6000元给原告,剩余44000元至今未还,因而成讼。被告没有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2组证据,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资格;证据2,借条,证明原告借款给被告的事实金额。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没有提交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8日,被告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2018年9月3日,原告向被告催取借款未果,被告重新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此后,被告陆续归还了借款6000元给原告,剩余44000元至今未还,因而成讼。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应受法律保护。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40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林彩虹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添明借款4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50元,由被告林彩虹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罗云亮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刘 泓判决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法官寄语:人无信而不立,社会的发展要求每位公民都遵守法律的规定从事社会的行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