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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324民初660号

李子豪与蔡学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湖北省竹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子豪;蔡学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鄂0324民初660号

原告:李子豪,男,1990年5月1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镇坪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

被告:蔡学立,男,1969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

原告李子豪与被告蔡学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国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子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学立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子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859.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蔡学立于2018年10月21日向原告李子豪经营的五金店赊欠货物计款12859.00元,并出具欠款条一张,双方约定一月之内付清货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一直借故拖延,至今分文未还。特具文起诉。请求判决支持前列诉请。

被告蔡学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在送达起诉状等法律文书时辩称,欠款属实,已经通过微信支付了3000.00元,支付现金5000.00元,只剩4000.00元因原告将我的车辆扣了1个月,所以未付。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原告提交的欠款条、销货清单。

本院认为,其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内容真实,拟证内容与本案事实相关联,故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22日至2018年9月13日,被告先后5次在原告处购买价值12859.00元的货物,并于2018年10月21日出具欠款条一份,内容为:今欠李子豪货款12859.00元,大写一万二千八百五十九元整,如有违约,每天按欠款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如发生争议,由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欠款人签字:蔡学立。未约定付款时间。后经催要,蔡学立支付了3000.00元,尚欠9859.00元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支持前列诉请。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间达成了买卖协议,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已按照协议约定向被告提供了货物,被告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价款。被告蔡学立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关于逾期利息的诉请,因原、被告双方结算形成欠款条时未约定付款时间,且原告亦未明确主张计算逾期利息的起止时间,应视为其主张不明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欠款条中约定的由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已应诉答辩,视为本院有管辖权。

被告蔡学立辩称的已付现金5000.00元,扣押其车辆的理由,因被告蔡学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且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实,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蔡学立应支付原告李子豪货款9859.00元;

二、驳回原告李子豪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00元,已减半收取60.50元,由被告蔡学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国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叶万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