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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2执2314号之一

晋银花、方玲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0-12-09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晋银花;方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02执23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晋银花,女1982年0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鸠江区。

被执行人:方玲,女1965年07月12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 本院在执行晋银花与方玲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9)皖0202民初32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方玲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钱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丁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