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02执23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晋银花,女1982年0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鸠江区。
被执行人:方玲,女1965年07月12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 本院在执行晋银花与方玲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9)皖0202民初32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方玲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钱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丁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