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222民初2908号
原告:贵州盘州市东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盘州市红果经济开发区龙祥华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560903507P。
法定代表人:严建朝。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孝益,贵州贵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010217575。
被告:汪永国。
原告贵州盘州市东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汪永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易举独任审理。
原告贵州盘州市东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贵州盘州市东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盘州市东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贵州盘州市东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易 举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毕专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