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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02民初2245号

王长安与王会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长安;王会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02民初2245号

原告:王长安,男,196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会彬,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城县。

原告王长安与被告王会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原告王长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王长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孟吉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