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02民初2245号
原告:王长安,男,196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会彬,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城县。
原告王长安与被告王会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原告王长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王长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孟吉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