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202民初388号
原告:袁慧娟,女,汉族,1985年1月14日出生。
原告:袁根强,男,汉族,1957年8月11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健,湖南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周文学,男,汉族,1965年4月24日出生。
被告:邱振纲,男,汉族,1970年10月25日出生。
被告:彭泽军,男,汉族,1964年10月13日出生。
被告:王志刚,男,汉族,1961年9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慧娟、袁根强与被告周文学、邱振纲、彭泽军、王志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慧娟、袁根强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文学、邱振纲、彭泽军、王志刚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慧娟、袁根强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文学、邱振纲、彭泽军、王志刚的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慧娟、袁根强撤回对被告周文学、邱振纲、彭泽军、王志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袁慧娟、袁根强承担。
审 判 长 吴珉庆
人民陪审员周根新
人民陪审员 邓 咏 李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法官 助理 杨 永
书 记 员 魏 来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1)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