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204民初85号
原告:开封哥伦布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1MA3XDC5FOJ。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新街口**万博时代广场内编号****。
法定代表人:刘军,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波、孙鑫,河南龙文律师事务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游军,女,汉族,1966年4月17日出生,住河南,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iv>原告开封哥伦布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游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开封哥伦布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开封哥伦布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封哥伦布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诉讼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开封哥伦布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鹏飞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吴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