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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7民初21802号之二

武汉太格光电有限公司与上海亿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1-02-0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汉太格光电有限公司;上海亿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程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17民初21802号之二

原告:武汉太格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张选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元钤,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龙,上海善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亿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格格,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淡宁,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程岚,男,1979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原告武汉太格光电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亿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程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的处理与原告武汉太格光电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亿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纽鑫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一案【案号:(2018)沪0117民初21803号】的审理存在关联,现该案件正在鉴定中,尚未审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顾政文

审 判 员  何积华

人民陪审员  江 燕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周鹏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