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2执3045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负责人:汪建中,行长。
被执行人:江嘉毅,男,住福建省永定县。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江嘉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2民初26509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江嘉毅偿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本金143998.5元、截止2017年12月19日的罚息18729.16元,并清偿自2017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实际欠款为基数,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授信协议》、《个人贷款随借随还协议书》约定的标准计算);被执行人江嘉毅支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律师费1000元;案件受理费170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其他费用。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3、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5、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和房产。6、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申请标的金额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巍
审判员 罗 涛
审判员 林力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