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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602刑初145号

乔永亮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乔永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 西 省 延 安 市 宝 塔 区 人 民 法 院 陕 西 省 延 安 市 宝 塔 区 人 民 法 院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陕0602刑初145号 公诉机关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乔某某,男,1990年3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现住该地,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2018年4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26日被延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崔树森、丁延飞,陕西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以宝塔区院公诉刑诉(2019)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晓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某某及其辩护人崔树森、丁延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6年8月份,被告人乔某某在宝塔区百姓家园手机卖场,通过被害人王某某买手机互加微信和联系方式认识。后王某某哥哥骑摩托车在宝塔区罗家坪发生肇事,乔某某为了和王某某拉近关系,谎称其能为王某某肇事受伤的哥哥通过骗保的方式,从保险公司给王某某哥哥报销医药费。取得被害人王某某的信任,乔某某又谎称办理骗保需要花钱找关系为由,向王某某索要1万元,后王某某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乔某某转账1万元。2016年10月份的一天,乔某某又以给王某某哥哥办残疾证要请领导吃饭、送礼为由,向王某某索要现金1000元。2016年10月15日乔某某又以找关系要花的钱不够为由,继续向被害人王某某索要钱财,因被害人王某某无多余存款,便把自己的信用卡交给乔某某,并告诉乔某某信用卡密码,让乔某某使用,后乔某某持王某某的信用卡通过套现的方式,套现1.1万元。三次从王某某骗取人民币共计2.2万余元,全部挥霍。后被害人王某某多次催促保险办理的情况,乔某某均以正在办理为由推辞,一直到2017年10月份,乔某某在被害人王某某的追问下,谎称事情办好了,钱已打到青化砭油矿账户,并谎称需要向青化砭油矿打税款,再次向被害人王某某索要1.27万元,被害人王某某认识到自己已受骗,想从乔某某手里要回被骗钱款,但被告人乔某某拒绝还款。案发后,乔某某及其家属给被害人王某某退款3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据此指控被告人乔某某犯诈骗罪,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乔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护人辩称,乔某某诈骗数额较小并已退赔,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建议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被告人乔某某在在宝塔区百姓家园手机卖场受害人王某某处购买手机时认识,互相添加微信好友,并留了联系方式。后王某某哥哥骑摩托车在宝塔区罗家坪发生肇事。乔某某为了和王某某拉近关系,谎称能为王某某哥哥通过骗保的方式在保险公司报销医药费,但需要花钱找关系。乔某某向王某某索要1万元。2016年9月9日王某某通过支付宝给乔某某转账1万元。2016年10月份的一天,乔某某又以给王某某哥哥办残疾证要请领导吃饭、送礼为由,向王某某索要现金1000元。王某某交给乔某某1000元。2016年10月15日乔某某又向被害人王某某索要钱财,王某某把自己的信用卡交给乔某某,并告诉乔某某密码。乔某某持王某某的信用卡通过套现的方式,套现1.1万元。乔某某分三次诈骗王某某人民币2.2万元。后被害人王某某多次催促保险报销一事,乔某某均以正在办理为由推辞。2017年10月份乔某某谎称事情办好了,钱已打到青化砭油矿账户,需要向青化砭油矿打税款,再次向王某某索要1.27万元。王某某认识到被骗,向乔某某索要被骗钱款,乔某某拒绝还款。案发后,乔某某给被害人王某某退款4.8万元并取得王某某的谅解。乔某某诈骗数额人民币2.2万元,赃款已挥霍。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王某某陈述,2016年7月日她在宝塔区东关百姓家园手机卖场卖手机,认识了乔某某,之后经常联系。同年8月她哥哥在罗家坪骑摩托肇事了。乔某某说认识一个李秘书,可以让保险公司给她哥哥报销一部分。乔某某说办事要花钱,向她要1万元。她通过支付宝转给乔某某1万元。又过了一个月乔某某说要用钱,她把自己的信用卡给乔某某,让乔某某从卡里刷了1.1万元。2016年10月在宝塔区XX道XX酒店,乔某某说可以给她哥哥办理残疾证需要花钱,向她要钱。她当时给了1000元现金。总共骗了她2.2万元。2、被告人乔某某供述,王某某哥哥肇事了,他骗王某某说认识市上的李秘书,可以给王某某哥哥通过骗保的方法报销一部分医疗费。他先以给王某某哥哥办理残疾人证骗了王某某现金1000元。后以骗保为由王某某通过支付宝给他转了1万元。他总共骗了王某某三次钱,共计2.2万元。他拿王某某的信用卡,套现了1.1万元。3、提取笔录、支付宝截图、信用卡电子账单证明,2016年9月9日王某某转给乔某某1万元。2016年10月15日乔某某分两笔从王某某的信用卡中套现1.1万元。4、辨认笔录,经王某某对十二张不同男性的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9号就是诈骗她的乔某某。5、乔某某提供谅解书、领条证明,2019年5月21日王某某书写谅解书一份,王某某收到乔某某退赔款4.8万元人民币,对乔某某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6、延安市宝塔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经宝塔区司法局姚店司法所调查评估于2019年5月21日作出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乔某某符合社区矫正监管条件,建议适用非监禁刑。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有效,相互印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乔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乔某某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属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及辩护人辩称应免予刑事处罚之观点,经查,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乔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冯    月审  判  员  杨    英

人民陪审员  王 凤 莲 

二○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 苗 苗 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