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3民初2072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成都市天府大道北段20号高新国际广场B座。
负责人:张晓声,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华,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碧波,女,199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四川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青龙乡站东村站北二路1栋1层。
法定代表人:韩焕祥。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被告唐碧波、四川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四川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需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叶 若 兰
人民陪审员 张 治 洪
人民陪审员 杨 乐 菲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法官 助理 李颖
书记员陈思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