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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2执恢259号

广东鱼珠木材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明勤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东鱼珠木材有限公司;广州市明勤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友盈商贸有限公司;罗仕江;广州市新港渔村饮食娱乐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112执恢259号

被执行人:广州市明勤贸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广州友盈商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罗仕江。

被执行人:广州市新港渔村饮食娱乐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鱼珠木材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明勤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友盈商贸有限公司、罗仕江、广州市新港渔村饮食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黄法立调确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裁决,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34408500元及利息。因四名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广东鱼珠木材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我院于2018年6月27日立案依法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罗仕江名下的一批阴沉木、原木进行二次拍卖、变卖,均流拍,后申请人广东鱼珠木材有限公司同意以变卖起拍价人民币12800000元、3833260.80元接受上述财产,折抵相应的债权。经向有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登记机关、车辆管理机关等部门进行必要的调查,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四名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措施。申请执行人广东鱼珠木材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5)穗黄法立调确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广州市明勤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友盈商贸有限公司、罗仕江、广州市新港渔村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应严格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必要的调查,除将被执行人罗仕江名下的一批阴沉木、原木以物抵债外,未发现四名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孙翔

审判员  刘启聪

审判员  李文锋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冯伟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