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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刑初2460号

梁周群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7-05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梁周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速裁程序专用)(2019)粤0306刑初2460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梁周群,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6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2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9年4月12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4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9】2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12日13时许,举报人罗某民到深圳市公安局公明派出所举报被告人梁周群贩卖毒品。当天14时53分许,举报人罗某民通过电话与被告人梁周群联系购买毒品,双方谈好以200元的价格交易,并约定了交易地点。2019年4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梁周群在东莞市黄江镇田心村X路X号X饭店附近与举报人罗某民见面交易,被告人梁周群将一小包海洛因交给举报人,并当场以微信方式收取了罗某民200元人民币的毒资,随后被伏击民警抓获。当场在罗某民处缴获疑似海洛因一小包(重 0.16克,经鉴定,缴获的疑似毒品检出海洛因成分),并缴获作案工具VIVO手机1部。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其具有累犯、认罪认罚的情节。 判 决 一、被告人梁周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2020年2月1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缴获的含海洛因成分的毒品0.16克,依法予以销毁;缴获的作案工具VIVO手机1部,依法予以没收。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黄 丹 媛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颜 佳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