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26民初1599号
原告:赵洪岭,女,汉族,1968年8月20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
被告:李彦华,男,汉族,1974年1月3日生,住山东省莘县。
原告赵洪岭与被告李彦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原告赵洪岭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赵洪岭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涛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范世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