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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26民初1599号

赵洪岭与李彦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洪岭;李彦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26民初1599号

原告:赵洪岭,女,汉族,1968年8月20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

被告:李彦华,男,汉族,1974年1月3日生,住山东省莘县。

原告赵洪岭与被告李彦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原告赵洪岭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赵洪岭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涛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范世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