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1426民初472号

任吉军与山东地鑫实业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纪景岗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任吉军;山东地鑫实业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纪景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26民初472号

原告:任吉军,男,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云鸿,平原龙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地鑫实业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德城区

法定代表人:宋德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顺华,山东铜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益,山东铜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纪景岗,男,住德州市德城区。 原告任吉军与被告山东地鑫实业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纪景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任吉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平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平劳人仲案字【2019】第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自2013年6月19日至今的公司;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自2013年6月19日至今,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山东通益水产食品市场项目部负责警卫工作,每月工资约为1500元,但被告自2013年6月19日至今只给了原告27000元。原告于2019年1月10日提起仲裁,平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不予受理。为此诉至法院。 本院在庭审中,原告任吉军称其起诉的被告单位存在错误。后经本院核实,原告提供的证据中的工作单位与被告山东地鑫实业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系不同的公司,导致原告的仲裁申请亦存在错误,原告任吉军又不撤诉。本院无法继续审理,故驳回任吉军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任吉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依法退还原告任吉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杜圣才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任福荣

书 记 员 张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