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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281执830号

石教钱与罗建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7-02
所属地区
湖北省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石教钱;罗建璞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281执830号

申请执行人:石教钱,男,196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被执行人:罗建璞,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教钱与被执行人罗建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石教钱与被执行人罗建璞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石教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规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鄂0281执830号案件的执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裕春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黄 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