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591民初1265号
原告:赵花美,女,汉族,1957年8月28日生,现住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3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061606208。
法定代表人:陈同富,总经理。
原告赵花美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赵花美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花美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花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赵花美负担。
审判员 王飞虎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