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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24执81号

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遵义正安供电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索坤春雷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贵州省正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贵州某某供电局;贵州某某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324执81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某某供电局。 统一社会代码:91520324MA6EA6YF0L。 经营场所: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凤仪镇解放街。

负责人:陈某,局长。 委托诉讼人:张某某,办公室副主任。

被执行人:贵州某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代码:915200006754197310。 住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格林镇朝阳村。

法定代表人:徐某。 本院依据生效的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2018)黔0324民初335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贵州某某供电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某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贵州某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支付电费71445.24及违约金34352.4元,案件受理费1210元。因被执行人贵州某某公司未按(2018)黔0324民初33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贵州某某供电局于2019年01月0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0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01月09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贵州某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缴款通知书及承办人告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申报表,但被执行人贵州某某公司并未履行。 2、本院于2019年01月09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贵州某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到被执行人贵州某某公司所属的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贵州某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4、本院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贵州某某公司的金融理财性产品、收益类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被执行贵州某某公司无金融理财性产品、收益类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5、本院依法将被执行贵州某某公司法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及公告。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的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

本院查明的事实无异议,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本案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贵州某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本院向申请执行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是对其程序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黔0324执8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持(2018)黔0324民初3353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简啟福

审判员  陈明远

审判员  管维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徐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