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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427执806号之九

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俊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山东省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俊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427执806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夏津县新市街**。

法定代表人:郑传涛,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孙俊芝,女,汉族,1958年12月8日生,住夏津县。 关于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夏津县振洲纺织有限公司、栗春明、孙俊芝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0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孙俊芝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059.69元,现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孙俊芝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4826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毕研凯

审判员  于文平

审判员  杜 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希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