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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29执2125号

王须军、临沭县玉山镇刘庄村村民委员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须军;临沭县玉山镇刘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329执2125号

申请执行人:王须军。

被执行人:临沭县玉山镇刘庄村村民委员会。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1329民初206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临沭县玉山镇刘庄村村民委员会在XX有代管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临沭县玉山镇刘庄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在XX的代管资金XX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袁卫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伏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