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329执2125号
申请执行人:王须军。
被执行人:临沭县玉山镇刘庄村村民委员会。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1329民初206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临沭县玉山镇刘庄村村民委员会在XX有代管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临沭县玉山镇刘庄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在XX的代管资金XX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袁卫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伏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