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802民初8574号
原告:清远市德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东B1小区丽晶豪庭一楼。
法定代表人:张丽娟。诉讼
委托代理人:雷青山,系该公司在职员工。
被告:张智勇,男,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清远市德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智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并于2019年5月27日开庭审理,原告清远市德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清远市德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5元,由原告清远市德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邓 楠
人民陪审员 廖国柱
人民陪审员 黄桂娟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吴杰升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802民初8574号
原告:清远市德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东B1小区丽晶豪庭一楼。
法定代表人:张丽娟。诉讼
委托代理人:雷青山,系该公司在职员工。
被告:张智勇,男,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清远市德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智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并于2019年5月27日开庭审理,原告清远市德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清远市德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5元,由原告清远市德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邓 楠
人民陪审员 廖国柱
人民陪审员 黄桂娟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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