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481执210号 申请执行人蒋元聪,男 被执行人耒阳市旭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超莲 申请执行人蒋元聪与被执行人耒阳市旭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作出(2018)湘0481民初7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执行。 2019年1月2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1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2月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19年3月9日向耒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耒阳市国土局、耒阳市工商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财产已被本院多案查封,查明被执行人再无财产可供执行。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3日通过电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19年6月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耒阳市旭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变现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240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海林
审判员 李常成
审判员 吴小松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段志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