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329民初1848号
原告:景建平,女,196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东,新野县建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夏红亮,男,197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伟,河南同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景建平与被告夏红亮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景建平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钱森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