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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29民初1848号

景建平与夏红亮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7-0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景建平;夏红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329民初1848号

原告:景建平,女,196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东,新野县建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夏红亮,男,197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伟,河南同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景建平与被告夏红亮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景建平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钱森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