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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3民初8449号

重庆朝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安宁杨天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朝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天芝;何安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3民初8449号原告重庆朝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842907683。法定代表人李泽广,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友成,男,公司员工。被告杨天芝,男,汉族,住重庆市巴**。被告何安宁,公民身份不详。

原告重庆朝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天芝、何安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因原告重庆朝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朝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朝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吴小琴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吴继超

书 记 员 程 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