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3民初8449号原告重庆朝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842907683。法定代表人李泽广,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友成,男,公司员工。被告杨天芝,男,汉族,住重庆市巴**。被告何安宁,公民身份不详。
原告重庆朝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天芝、何安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因原告重庆朝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朝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朝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吴小琴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吴继超
书 记 员 程 果 关注微信公众号“”